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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原告與被告圓富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2萬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上開已繳

之金額,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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