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黃俊雅
- 原告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13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原告與被告圓富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2萬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上開已繳之金額,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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