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李志賢
- 原告方筱雅
- 被告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原 告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複代理人 吳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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