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筱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