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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 原告
    方筱雅
  • 被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筱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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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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