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李書緯
- 原告方筱雅
- 被告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筱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8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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