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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6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洪大維
原告
洪松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鴻汽車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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