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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6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李明怡
被告
楊達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言詞辯論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均為新北市林口區「童話世紀社區」(下稱童話社區,被告現已搬離)住戶。緣被告就社區之理念想法與原告有所歧見而生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000年0月間某日至000年00月0日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再以臉書帳號「Kenny Young」,而在童話社區住戶即訴外人洪諾帆所創立臉書非公開社團「童話世紀好鄰居」(臉書社團成員數約341人,其內所張貼之貼文及留言均屬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辱罵原告,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嗣訴外人洪諾帆於109年11月17日某時,以臉書帳號「Nova Yanti」,轉貼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至訴外人何美雲所管理之臉書社團成員數約200人之「童話世紀談天說地」,原告始悉上情。而被告以上開文字內容致原告名譽權受損,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人格及社會評價,原告精神上因而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公然侮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名譽及人格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660號起訴書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549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犯公然侮辱罪刑並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參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查被告於上揭時、地,以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公然侮辱原告,已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爰審酌原告於言詞辯論自述其專科畢業、現已退休、無收入、110年及111年全年度均無所得、名下有財產;另被告於刑事案件自述其碩士畢業、現已退休、無收入,110年及111年全年度均無所得財產等情,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附卷可參(另置於限閱卷內),斟酌兩造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之損害輕重各節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5萬元容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18日(註:繕本於同年月7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撰文者 文字張貼之臉書社團 張貼之文字內容 1 109年4月17日 被告 由洪諾帆於109年11月7日某時自「童話世紀好鄰居」轉貼至「童話世紀談天說地」 「一高一矮的兩個哼哈二將」、「滿嘴謊言無X到極點」、「bullshit」、「人不要X天下無敵」、「心裡陰暗並有精神障礙的男人、女人」 2 000年0月間  被告 由洪諾帆於109年11月7日某時自「童話世紀好鄰居」轉貼至「童話世紀談天說地」 「我此生還是第一次碰見這種喜歡挑釁討拍有病的女人」、「我年薪不算多,但也能有30萬美元起跳,他們能嗎?」、「P.S我更不是連區區5萬臺幣律師費,都要挖公費才付得起的人」、「李姓大媽號稱這年頭不會英文,結果鬧出將be my guest翻成做我的客人的大笑話」 3 109年11月5日 被告 由洪諾帆於109年11月7日某時自「童話世紀好鄰居」轉貼至「童話世紀談天說地」 「STFU」、「丟臉羞恥」、「林口童話世紀的名聲,就是被妳們這幾個愛嚼舌根的女人搞臭的」、「妳們果真都是法盲」、「不讀書、沒文化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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