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華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承陽
- 訴訟代理人
- 林唯傑(尚未提出二審委任狀,應補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宜榛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0,6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