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火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萬8385元,及自起訴狀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萬8385元,應徵收裁判費6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