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6號
- 原告
- 世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益晨
- 訴訟代理人
-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徐素清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萬7,20
0元(計算式:16萬元+12萬7,200元=28萬7,2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