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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世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益晨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謝雨靜律師

林志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徐素清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萬7,20

0元(計算式:16萬元+12萬7,200元=28萬7,2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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