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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蕭京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1萬4,247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之利息),應繳

裁判費8萬1,3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萬0,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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