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96號
- 原告
- 珩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騏鴻
原告與被告吳峰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補字第96號
原告與被告吳峰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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