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凰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後含原判決主文第1項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新臺幣(下同)427,378元(詳如本院113年11月5日裁定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提高徵收標準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