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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3號

給付獲利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鄭逸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獲利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末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者,得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且聲請人未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佐證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5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證物原本或影本。此項通知已於同年1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可認為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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