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陳逸航
一、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璐米爾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83,983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5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55號
一、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璐米爾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83,983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5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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