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25號
- 原告
-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增
- 訴訟代理人
- 卓義欽
- 被告
- 振大地產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宜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振大地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吳宜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