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5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惠閔

抗告人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英
訴訟代理人
曾正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創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