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連政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470號 原 告 連政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念禧、久旺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