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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郭則寬即玩乒乓桌球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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