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姿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3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黃文欣 彭惠霖 原告與被告皇相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