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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被告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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