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 原告
-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和
- 被告
-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貞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