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811號
- 原告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蔡佳峻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原告與被告陳家蓁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