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呂勁甫
- 原告鉅祥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鉅祥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勁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新洗衣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 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50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據此 核算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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