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0號
- 原告
- 南僑油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文
- 訴訟代理人
- 葉青華
- 訴訟代理人
- 周韋丞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文
- 被告
- 日東烘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