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27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 訴訟代理人
- 萬世鵬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嘉慧即嘉慧彩券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7,8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