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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開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芸

一、原告因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品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4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股東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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