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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趙伯雄

上訴人
昶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昶品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3,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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