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羅珮瑜
- 上訴人昶品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 上 訴 人 昶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昶品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3,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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