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97號
- 原告
- 新北市新莊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朱思戎
- 訴訟代理人
- 湯智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浚承
- 被告
- 許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0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撞毀原告所管轄之路燈即編號265005,經原告修繕支出新臺幣(下同)3萬465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情,業據提出光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13年4月15日報價單及事故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46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