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葉靜芳

  • 原告
    莊浚清
  • 被告
    吳承瑩即澄澄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24號原 告 莊浚清 被 告 吳承瑩即澄澄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澄澄實業社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被告吳承瑩,其設立地址及戶籍地址均在桃園市○○區 ○○路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 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