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莊浚清、吳承瑩即澄澄實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24號原 告 莊浚清 被 告 吳承瑩即澄澄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澄澄實業社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被告吳承瑩,其設立地址及戶籍地址均在桃園市○○區 ○○路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 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