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231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鍾宇軒
- 複代理人
- 林宣誼
- 被告
- 吳禮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承保車輛維修項目需工資新臺幣(下同)8400元及塗裝8000元,共計1萬6400元,核與受碰撞位置乃左側車身大致相符,並有車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鼎旺企業社估價單等件在卷可參,堪認為修復必要。又因無零件項目,自無折舊問題。此外,被告復未提出其他任何有利己之抗辯及證據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所得證據認原告本件請求,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6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3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