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62號
- 原告
- 謙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小榛
- 被告
- 鍾家倩(即9179-DS號車輛之所有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