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浤富實業有限公司、施冠宇、陳芮華即震尚系統櫥櫃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浤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宇 被 告 陳芮華即震尚系統櫥櫃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陳芮華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0,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