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浤富實業有限公司、施冠宇、陳芮華即震尚系統櫥櫃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98號 原 告 浤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宇 被 告 陳芮華即震尚系統櫥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8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