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涵、簡安利即福樂運動彩券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2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萬世鵬 被 告 簡安利即福樂運動彩券行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安利即福樂運動彩券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