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金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蔡裕豐、唐文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金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裕豐 訴訟代理人 江秉桀 被 告 唐文采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