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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金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裕豐
訴訟代理人
江秉桀
被告
唐文采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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