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94號
- 原告
-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博超
- 被告
-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冠文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57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小字第2594號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57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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