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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9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南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超
訴訟代理人
張馨文
被告
栢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57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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