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藍琦有限公司、謝孟儒、晶輝企業有限公司、許文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04號 原 告 藍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被 告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