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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0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藍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被告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

,4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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