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749號
- 原告
- 祥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君萍
- 原告
- 王新富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德彥
- 被告
- 黃育弘
原告與被告黃育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小字第2749號
原告與被告黃育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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