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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翰徽
被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遷址致未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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