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嘉澎塑膠有限公司、王政彥、川孝工程有限公司、陳憲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翰徽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遷址致未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9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