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 原告
-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政彥
- 訴訟代理人
- 郭翰徽
- 被告
-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遷址致未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