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陳憲忠

  • 原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嘉澎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彥 訴訟代理人 郭翰徽 被 告 川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川孝工程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遷址致未合法送達,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5月9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采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