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7號
- 原告
- 鎧陽精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筠
- 訴訟代理人
- 劉季花
- 被告
-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小字第2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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