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沈玠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983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陳逸儒 被 告 沈玠諭 原告與被告沈玠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