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9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00元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具狀說明原告與被告間生意業務往來之情形為何?被告是受僱於原告?所謂被告向原告預借獎金、講師費為何?又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96,2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