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4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宋誠耘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茹
- 被告
-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