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賴詣昇
被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育萱
被告
林意晨

楊智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書所載,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經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