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陸勤益即辰藝地板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76號 原 告 陸勤益即辰藝地板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71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18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