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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巨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毅
訴訟代理人
李佾潤
被告
亞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宏儒

原告與被告亞鑫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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