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413號
- 原告
- 毓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寧珈律師
原告與被告葉士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小字第413號
原告與被告葉士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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