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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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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琪
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佳霖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然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各別,

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被告林家霖、彭詠芯、金晨希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萬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被告邱樂平

、陳奕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亦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是此,扣除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再繳

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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