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60號
- 原告
- 國際胖胖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琪
- 訴訟代理人
- 邱議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佳霖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然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各別,
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被告林家霖、彭詠芯、金晨希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萬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被告邱樂平
、陳奕璇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元,亦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是此,扣除前命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再繳
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