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86號
- 原告
- 許道銘
- 被告
- 運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基
- 被告
- 黃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已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然依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40,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尚需繳足差額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