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 原告
- 曾采葳
蘇定暉
原告與被告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蘇定暉
原告與被告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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