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曾采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采葳 蘇定暉 原告與被告陳宗仁即仁鴻工程行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