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 原告
-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威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