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廖威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原 告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