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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 原告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小字第6號 原 告 威諶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口晴空樹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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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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